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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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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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决投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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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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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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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春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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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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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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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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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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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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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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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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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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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即共同投标协议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提交,未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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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投标承诺书或投标函内容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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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评标办法为综合评估法(二)的,暗标对应的投标文件章节中图片不为黑白图片,或图片中带有单位、人员等任何可辩识的名称、水印、标志、标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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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如为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整体/标段预留给中小企业,投标人未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或《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完整(投标人未填全声明信息:“投标人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 中小企业类型”)或《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投标人提供的企业数据达不到中小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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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或前述证照无效;(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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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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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项目负责人存在下列任一情形的:(1)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专业等级要求;(2)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者分期施工的除外);(3)在本市其他中标的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获取的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如变更时间距投标截止当日不足180天;注:(1)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执业注册证书等证明材料;(2)投标截止当日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是指其目前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日期在投标截止当日之前且在投标截止日未完工;(3)本市在建项目及合同变更信息由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信息平台查询到的信息为评审依据。外省市在建项目情况由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书》中承诺,后续如查实与承诺情况不符的,启动复评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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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投标人相关专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得低于现行最低资质对建造师数量要求(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核实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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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社保非本单位缴纳(已退休的人员除外);或社保在单位分支机构(非独立法人)缴纳的视同本单位缴纳(社保缴纳由投标人在《投标承诺书》中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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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投标文件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离职、重病、死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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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企业、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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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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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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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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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投标人与本招标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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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投标人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承担设计、造价咨询、监理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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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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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投标人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单位存在管理关系、相互控股或参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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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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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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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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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投标人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施工质量问题(以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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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投标人被市场监督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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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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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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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且在公布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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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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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采用电子验证,以开标当******银行查询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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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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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质量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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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对本工程重点、难点、应急预案的分析及其针对性措施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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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施工进度计划表缺失或关键工序缺漏或错误(关键工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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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施工总平面图缺失或者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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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缺失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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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重大危险源识别管理分析缺失,或未针对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6.6.2“危大工程清单”及未提出对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或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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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投标人在本标段中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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