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贵州省医************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评定失信等级,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失信等级评定
“失信”企业:******************************有限公司。
“严重失信”企业:******有限公司。
失信行为:根据(2024)黔0322刑初88号、(2023)黔2630刑初15号、(2024)黔0382刑初312号、(20************医院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以使其经营的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获得额外的交易机会、竞争优势和销售数量。(详见附件)
二、评价依据
《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第1.1条、2.1条:对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给予回扣等医药商业贿赂行为,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下同)、不满50万元(不含50万元,下同)的,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同一案件中累计行贿数额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
三、处置措施
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5版)》《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对失信等级评定为“失信”的17家配送企业限制或中止其在贵州省的配送资格一年;对失信等级评定为“严重失信”的1家配送企业限制或中止其在贵州省的配送资格三年。
评价结果自10月1日起效,有效期三年。
附件: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情况表
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9月30日
附件:信用评价失信评定结果情况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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